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只要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就得担责?

2024-12-6 10:10|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3941|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校园不仅是学习的地方,也是承载孩子欢声笑语的乐园。如果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谁来担责?日前,北京市一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初三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时不慎摔倒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无责。此案将学生在校内受伤的责任界定问题再次推到了公众视野之中。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担责?今天,一起来看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涛以案说法。

  案件:

  上述案件中,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他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没有对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对该项目已练习过一段时间,危险性并不显著。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情形。此外,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通知家长、陪同前往医院、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等。

  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问: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担责?

  答:生活中,有的家长理所应当地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是“当然”的责任人。事实上,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问:对于涉及校园安全的纠纷,该如何划分责任?

  答: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受伤是否是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导致的。判定完因果关系,则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和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