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名女子在阜城街头偷花,其中一名女子竟偷了27棵花,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前段时间,市园林部门将阜城多条道路花箱内的旧植物更换为金鸡菊和麦杆菊,以美化阜城。然而,近期在阜城双龙桥附近,新种植的金鸡菊和麦杆菊却频频丢失,当地管养单位随即报警。 近日,两名女子在双龙桥南桥的花箱内偷花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查,这两人分别为翁某某和李某,其中翁某某偷走了27棵花,李某则偷走了1棵花。被警方控制后,两人的家人积极与管养单位联系,进行了赔偿。 近日,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两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翁某某处以两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李某则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另据《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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