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两个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税务部门组织协调并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市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城乡建设、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垃圾管理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以及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计费办法,按月、按季、按年或按次收取,不得重复收费。 城市居民实行按户计费 征求意见稿拟出的征收标准为:阜阳城区居民3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医院和企业1元/人·月;商业网点0.30元/㎡·月;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0.35元/㎡·月;集贸市场5元/摊位·月;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12%收取;营运客车0.10元/座位·月,货车5吨以下5元/辆·月,5吨以上10元/辆·月。 其中,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实行按户计费。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含租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当月产生水费即产生垃圾处理费,同步收取和催缴。供水公司未直接抄表的住宅小区居民户,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代收,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使用自备水源的住宅小区居民户,由街道、社区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代收,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市、区财政局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代征,每年3月前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规划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纳入委托代征范围的除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类群体免缴垃圾处理费 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及残疾人企业;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特困人员由供水企业直接减免。申请免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符合国家、省、市减征、免征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通过涉税渠道追缴;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市环卫处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勇介绍,根据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等通知精神,2021年7月起,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已转交税务部门实施。此次修订明确征收职责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同时针对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能的变化,对新部门职责进行更新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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