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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成罪犯帮凶

2024-2-1 10:06| 编辑: 蔡劼 | 查看: 7034|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颍上法院审理两起此类案件法官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把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去,很轻松就赚到了“好处费”,殊不知,你可能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触犯法律。近日,颍上法院就审理了两起与银行卡有关的犯罪案件。

案例一:表弟安排表哥出售银行卡,两人均获刑
  出售4张银行卡,获利6000元,兄弟俩为了蝇头小利不惜触犯律刑。
  2021年3月,周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介绍并安排其表哥吴某提供银行卡给上家使用。吴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名下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达180万余元,其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周某和吴某落网。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颍上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被告人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

案例二: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并卖出
  2020年7月至9月,高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组织他人在颍上办理银行卡“四件套”。
  随后,二人将以他人名义办理的28套银行卡“四件套”以1000元或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别人实施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使用,非法获利3万元。
  案发后,高某落网。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说法
  银行卡是个人金融交易的重要凭证,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很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沦为他们的帮凶。
  按照《刑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居民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为了贪图小利而予以出售、出租或者交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现银行卡有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挂失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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