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债权人有撤销权 发现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可起诉撤销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欠钱不还,法院判决后还不履行义务,甚至成了“老赖”后还想尽歪门邪道逃避债务。可法律并不会让他们钻空子,近日,颍州法院审理了两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案例一: 将房产赠与他人,无效! 黄某某原本经营一家汽修店,为维持运营,2014年8月到2019年10月,他陆续从好哥们朱某某处多次借款,10万元、20万元……累计借款本金40多万元,应支付利息15万余元。到了还账的时间,朱某某三番五次索要欠款,黄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 2019年,朱某某将黄某某起诉到颍州法院,要求黄某某偿还欠款本息合计56万余元。法院支持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某在十日之内还款。可面对法院的判决,黄某某依旧拒不履行。无奈之下,朱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发现,黄某某名下唯一住房半年前过户给了第三人刘某某。朱某某认为,黄某某为了逃避债务,通过赠与的方式,将他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第三人名下,致使其丧失了偿债能力,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债权。朱某某遂向颍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案涉房屋恢复到原来状态,即第三人刘某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到黄某某名下。 颍州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案涉房屋于2009年购买,为黄某某单独所有。在2019年起诉前期,黄某某和刘某某到房产登记部门作出“不动产产权约定”,称双方是夫妻关系,案涉房产归刘某某单独所有。完成后,两人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认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朱某某对黄某某享有债权,但黄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在未清偿完借款前,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移给第三人,被告没有提供自己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据此可以认定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之嫌,转让行为应予撤销。 颍州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黄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刘某某的行为;刘某某协助黄某某将房屋重新变更登记至黄某某名下;过户费用由黄某某和刘某某共同负担,起诉撤销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也由黄某某承担。 本案判决后,黄某某主动向债权人朱某某履行了全部债务。 案例二: 无偿转让股权,撤销! 无独有偶。家住颍州区的吴某某为逃避债务,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神操作”。 吴某某和蒋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7年至2018年,两人向马某某借款60万余元用于公司经营,一直未还。马某某索要欠款时,吴某某称她和蒋某某已离婚,钱应由蒋某某独自承担。马某某遂诉至法院索要欠款。 2020年,颍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60万余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某某和蒋某某共同承担。判决后,两人依旧不愿还钱。 吴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对其名下公司的股权进行一番“操作”。这家公司由吴某某和另外两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法院判决后,吴某某迅速将自己名下的30%的股权转让给了外甥林某某。根据双方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受让方需要将转让金额70万元在约定时间付给吴某某。 得知此事后,马某某遂将吴某某、林某某起诉到了颍州法院,认为他们以形式上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实质上没有得到对价的方式非法转让股权,对其债权造成损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一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某、蒋某某对马某某负有债务,在债务未清偿的条件下,吴某某将股权转让给林某某,虽然双方原约定有转让对价,但没有举证已支付,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无偿转让。吴某某长期未清偿其案涉债务且在案涉债务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仍未予清偿,也未能提供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条件下,可以认定该无偿转让股权损害了马某某的案涉债权,法院最终支持了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撤销权,即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不仅是为了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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