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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款追不回 “跑分”者要赔偿

2025-4-17 09:1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882|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尹鹏 实习生 董有婷|来自: 颍州晚报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其中“跑分”行为成为犯罪分子接收资金的常用手段之一。

  太和县的胡某某在利益的诱惑下,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参与“跑分”。事发后,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因赃款追不回,被受害者起诉索要赔偿。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将银行卡等

  提供给诈骗分子“跑分”

  几年前,胡某某因资金紧张,通过网络途径结识了“跑分”人员,想要赚一笔钱。在对方的指使下,胡某某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的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及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悉数提供给对方,并配合其更改了IP设置,协助对方登录其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操作,用于实施“跑分”行为。

  同一段时间,远在四川的赵某某下载了一款APP,从事网上投资理财。赵某某在该APP上操作的过程中,向胡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8.3万元。

  本以为是正常的投资理财资金流转,赵某某却不知自己已经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网络诈骗陷阱。转账不久后,他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于是报案。此时,这笔钱早已不知去向。

  警方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胡某某为该案涉及的“跑分”环节中的一级银行卡卡主,将其抓获。2024年5月份,胡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然而,赵某某作为该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却并未追回。于是,赵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某赔偿其损失18.3万元。

  赃款无法追回,“跑分”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随后,太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从中获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赵某某作为诈骗罪一案的受害人,其通过银行账户向胡某某账户转款,造成财产损失,胡某某已构成侵权。因此,胡某某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要求胡某某赔偿其损失18.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胡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18.3万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其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赵某某的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予以追回,依据法律规定,赵某某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法院对胡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在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跑分”是指利用个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转移渠道,帮助“洗钱”并从中赚取佣金。

  法官提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是不明真相,但因重大过失参与“洗钱”行为,也可能被追责,要承担刑事、民事等责任。因此,大家切勿贪图小利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个人账户、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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