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阜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无需再缴纳排污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申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无需申请许可证。对于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标且未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可申请免缴污水处理费。 申请免缴的单位需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零排放证明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说明。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免缴决定。 收费标准方面,居民用水按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按1.4元/吨征收。建设施工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1.4元/吨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价计算,3000平方米以下征收8060元,超出部分按2.69元/平方米征收。 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在发票中单独列明;自备水源用户需自主申报用水量和应缴费用。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 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中心副主任许敏指出,新规主要亮点在于明确了免缴情形,包括实际无排水行为的建设项目和经核实的“零排放”企业。例如浅基坑建设项目无实际排水,或企业自建达标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经核查属实后可免缴费用。这一规定解决了“无排水却被收费”问题,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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