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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逃逸、儿子撒谎 “小责”变“大责”

2025-2-24 08:56| 编辑: 刘黎 | 查看: 632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董有婷 通讯员 王鹏|来自: 颍州晚报

      2月20日,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上演一系列“神操作”企图逃避责任。结果,阜阳交警14个小时成功破案,男子因肇事逃逸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2月20日6时许,阜阳市交警三大队接到报警,在颍东区众兴路与东方路交叉口,一辆电动三轮车与一辆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受伤,电动两轮车驾驶人当场逃逸。
  
  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勘查发现,地上遗落电动车部分车辆碎片,伤者头部受伤已经送医院治疗。
  
  民警随即前往医院,了解到伤者年龄较大,头部受外伤,加之受到惊吓,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逃逸车辆系一辆加装车篷的绿色电动两轮车。案发时,电动三轮车和电动两轮车均有违反信号灯的违法行为,电动三轮车侧翻后砸倒了电动两轮车。结果,未等伤者起身,电动两轮车驾驶人将摔倒的车辆扶起,随后骑车扬长而去。
  
  民警追查发现,逃逸嫌疑人有刻意绕路躲避监控探头的行为,中途还进入一处偏僻小路,拆掉车篷、车牌,最后将肇事车辆藏匿于一处荒地,意图躲避警方追查。
  
  民警锁定电动两轮车号牌,与登记车主董某某联系,对方称车辆早已转卖,但是无法提供买方相关身份信息。
  
  民警根据现有证据,循迹追踪,实地勘察,最终在一处荒废地块内找到了被遗弃的车辆号牌及车篷。随后,依法传唤车主董某某配合调查。
  
  接受调查时,董某某经教育承认肇事逃逸者是其父亲,他为了帮父亲逃脱责任说了谎。
  
  当晚,肇事男子董某到案,民警随即带其指认事故现场,复盘逃逸路线,查勘隐匿证物现场,并找到了藏匿的肇事车辆。前后历时14个小时成功破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办案交警介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从目前事故成因来看,电动三轮车一方的过错更大一些。如果电动两轮车驾驶人不逃逸,对方或将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后果。结果,董某现场逃逸,这样一来不仅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还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董某某撒谎替父亲掩饰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对此,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妥善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明确如下几点:一是时间上,逃逸行为发生于交通事故后。必须是先发生交通事故,然后发生逃逸。如果逃逸在前,如行为人在被警察抓捕过程中驾车逃跑而发生交通事故,则该逃跑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二是空间上,不以逃离事故现场为界限。实践中虽然多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亦存在如帮助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情形。只要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三是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既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亦是不予救助被害人。如果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而逃跑,则不在此列。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刑法》,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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