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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官司”,受真处罚

2025-2-12 10:01|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84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董有婷 通讯员 马怀利 许晓菲|来自: 颍州晚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常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

  这不,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就在办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遂依法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万元。

  事情还要从一起诉讼案件说起。2021年,某公司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某项目的策划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在代理期限内负责该项目的策划、销售代理工作,并约定了委托期限、销售价格、佣金标准和费用结算等事项。

  然而,双方在合作中却因销售代理佣金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某公司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颍州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时,原告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承诺不存在伪造证据,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定案关键证据“某公司某项目成销确认书”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想到,司法鉴定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原告提供的该确认书上“韦某某”的字样,并不是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韦某某的签字,系伪造。于是,被告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为了净化诉讼环境,树立司法权威,近日,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对某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肃训诫。因其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在指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自导自演……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想方设法运用各种手段,企图在诉讼中让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裁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根据案件背景、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据是否异常、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当事人的态度、诉讼策略等方面来判断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若认定为虚假诉讼,则由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入刑,明确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诉讼不是儿戏,各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打“假官司”,否则可能会惹上“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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