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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2023-9-15 09:10| 编辑: 刘黎 | 查看: 952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鼓励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中介费或佣金不得转嫁给购房人……9月5日,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两部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意见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明确,严格落实未备案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规定,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在政务网站显著位置或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实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选择已备案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防范交易风险。
  
  此外,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内,积极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服务、为备案人员发放全市统一样式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卡片内容包括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职业资格、所在机构名称及备案号等,并标注二维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信息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持卡人从业相关信息,接受社会评价监督。
  
  销售新房中介费或佣金不得转嫁给购房人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销售业务。通过代理销售、分销和包销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明示销售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应当按照“谁委托谁支付”原则,不得转嫁给购房人。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价格,并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各方分别留存。
  
  鼓励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发现有涉嫌垄断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查并上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案件核查。
  
  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要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托)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
  
  加强合同违法行为监管
  
  通知明确,要推广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持续规范整治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强制消费、强制服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加大对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伙同房地产估价机构过高评估房产价值、侵占或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情况、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将上述信息推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外,通知还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搭建或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健全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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