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立劳动关系易发生纠纷,建议探索适合老年人的用工模式 这两天,“促进低龄老年就业”登上微博热搜。据统计,2022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8亿人,占比为19.8%。记者走访发现,我市“银发一族”再就业的也不少,那么由此引发的劳动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 现象:“60+”的他们还在工作 分类、打包、消毒……昨日,年过60岁的刘阿姨熟练地为各种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并逐一记录。 在我市一家公立医院从事护理工作40余年的刘阿姨,早已熟悉各种医务工作。“以前在单位劳动量更大。”刘阿姨称,现在她在一家私人门诊“再就业”,承担着护理工作,“轻车熟路,完全没有任何不适应。” 半年前退休后,刘阿姨一下子闲了下来。“女儿在上海定居,外孙进入寄宿制学校读书,家里家外都不需要我操心费神。”突然闲下来,反而让她添了失眠、烦躁等毛病,于是就产生了再就业的念头。碰巧家门口一家私人门诊招聘工作人员,刘阿姨凭借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再就业。 年过花甲的老梁和刘阿姨一样,也是城市里“银发”就业一族。 而跟刘阿姨不同的是,家里两个将要结婚的儿子,四个体弱多病的老人,沉重的家庭负担,让老梁不得不再就业,在一家公司干起了装卸工。“我身子骨挺硬朗,干起活来不输给年轻人。”老梁说,准备等年龄大了体力跟不上,再找一份相对轻松的活。 近年来,不少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在相关专家看来,这种现象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加上养老金替代率的降低,未来将有更多老年人口进入就业市场。 纠纷:老年人工作期间出意外,谁担责? 工作时难免有风险,对于“银发一族”来说,再就业的劳动保障是他们最担忧的。 曾在阜南从事垃圾箱装卸工作的老张,2021年在工作时被撞伤。他以为自己算工伤,阜南某环卫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养伤期间的工资等,公司却说,他们和老张没有劳动关系。老张告上法院,要求确定劳动关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原告到被告处应聘时已满60周岁,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故驳回了老张的诉求。 无独有偶。去年,云南一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例。2021年,64岁的偰某在某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偰某的妻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偰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偰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随后,偰某的妻女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偰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偰某为单位临时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偰某与单位之间各自独立,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且偰某已年满60周岁,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雇佣“银发一族”,用人单位也存在着顾虑。从事火锅生意的王林告诉记者,曾有一位64岁的阿姨来应聘,干活很利索。但考虑到雇佣老年人隐藏着法律风险,“比如在工作期间身体出了问题,这个责任我们没有办法承担,就没聘用她。” 说法:“劳务”与“劳动”差别很大 记者检索发现,有不少涉及老人的劳动诉讼,劳动者起诉的原因包括工作期间受伤、拖欠劳动报酬等。 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雷介绍,目前,对于老年人再就业,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大部分老年人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方式实现再就业。 “‘劳务’”与‘劳动’一字之差,合同保护的内容及背后的国家干预程度却大相径庭。”夏雷解释,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规定相对具体、全面,有一整套由特别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比如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形式签订,如果不签订,还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而对于劳务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专门立法,所以具体权利义务主要依赖当事人约定,超龄人员如果不签署书面合同,对于日后维权肯定会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但在法律层面,缺乏具体举措和相应规则来保护老年人再就业的权益,因此老年人再就业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建议:重视劳务合同的签订 不久前,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提到,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 市老龄工作事务中心负责人李明忠表示,面对老年人口的就业需求,要探索适合老年人口的用工制度,通过政策支持等激励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招聘老年人口。要加强老年人口就业的权益保护,让各行业的优秀技术工人在工作中能够增加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老年人应当高度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条款,看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低龄老年人上商业保险,老年人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自行转移风险。”李明忠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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