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称,自己借来别人的银行卡用,结果对方欠钱不还,卡被法院查封了,钱也要不回来了…… 宋刚(化名)称,自己和张亮(化名)本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为了使用方便,他在2015年曾让张亮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用。后来,张亮辞职了,这张卡宋刚还在用。 没想到,张亮在外面欠了别人的钱,被他人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他还钱。张亮仍没有主动还款,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便把他名下的这张银行卡查封了。 宋刚发现银行卡异常,认为这张卡的资金来源、流转过程均与张亮没有关系,银行卡、网银、银行密码均是自己使用和控制,属于“专户专用”,法院不应该查封。 于是,去年12月,宋刚诉至法院,起诉查封该卡的安徽省某银行及案外人张亮,要求确认卡里的钱是他的,并予以解封。 近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宋刚拿出证据,证明这张卡一直是他在用,里面的钱也是他的。被告安徽省某银行辩称,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银行卡均为实名制开立,张亮办了银行卡,说明案涉银行卡归其所有,宋刚对此卡不享有任何权利,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案涉账户系个人账户,不是对公账户,所以,不存在特定化的专款专用性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账户不能出租、出借,也不能利用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动产(包括钱)的所有权,一般是交付时就转移了。宋刚把钱存到张亮的卡里,这笔钱的所有权就归张亮了,除非有特殊情况,不然法院不会支持宋刚的请求。 此外,法院认为,宋刚借卡用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银行的规定,因此宋刚和张亮之间的“私下约定”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宋刚的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法官介绍,出借银行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罚款,甚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诈骗、洗钱,出借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银行卡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对今后的贷款、信用卡办理等金融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守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图一时之便,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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