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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顶楼”能否“送阁楼”?

2025-2-25 09:22| 编辑: 刘黎 | 查看: 283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董有婷|来自: 颍州晚报

      在商品房销售中,“买顶楼送阁楼”获得不少业主的青睐。但阁楼的归属权问题,也容易产生纠纷。
  
  这不,在颍泉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中,就发生了“阁楼之争”:被执行人拒不同意阁楼连同房产一起被拍卖,便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他的复议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法院作出了裁定。
  
  2024年6月,周某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中,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周某需偿还借款。然而,周某仍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随即,法院将周某名下的一处商品房进行拍卖,用来偿还借款。该商品房位于某小区的一栋单元楼顶楼,房产证面积120平方米。当时周某购买时开发商承诺,楼上同等面积的阁楼属于赠送范围,其可以无偿使用。
  
  在拍卖时,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阁楼未单独登记产权,且在物理结构和功能上便利于顶层业主使用,属于顶层房屋的附属空间,应视为从物。因此,颍泉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拍卖顶层房屋时一并处分阁楼。
  
  对此,周某提出异议,他主张该套法拍房的阁楼部分是开发商赠送的,未纳入抵押贷款范围,且在拍卖公告中未提及阁楼,因此不应被一并拍卖。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周某主张的阁楼,在评估时已经被纳入评估范围,其价值已经包含在评估结果内。因阁楼不具有单独使用功能,且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对该房屋的实际拍卖标的应包含阁楼部分。周某主张为其保留阁楼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执行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市中院认为周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了周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颍泉法院作出的相关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中,不少住户喜欢选择顶楼的房屋,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顶楼的上方会自带小阁楼,而这小阁楼通过打通等方式,也就成了顶楼用户的专用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未经物权登记的阁楼应视为建筑物的附属空间。如果阁楼规划设计为顶层业主专用,物理结构、功能设施上皆便利于顶层业主使用,使用习惯上亦由顶层房屋业主实际占用,则可将其视为顶层业主房屋的附属空间,在买卖时必须与顶层房屋一并交易,不得单独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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