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后,耕地被叔叔婶婶占有,双方产生矛盾。近日,这起长达十年的土地纠纷案件,在颍东法院袁寨法庭法官以及当地派出所民警、村干部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任某为家里的独生女,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她与奶奶共同生活在爷爷名下的房屋中。 2014年奶奶去世后,任某嫁到隔壁村,爷爷的两间房屋便由叔叔婶婶居住。根据村里的传统观念,女子出嫁后不应再耕种娘家的土地和房产,但任某认为自己是家里的唯一子女,家里的承包地应由她耕种,这导致了任某与叔叔婶婶之间矛盾不断。 今年,任某耕种土地时,遭到其叔叔婶婶的阻拦,双方矛盾激化。二人始终认为任某已出嫁,土地应由他们承包,也不认可任某对爷爷的两间房屋有使用权。任某对叔叔婶婶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村里都给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了,土地就该她来耕种。而且,爷爷的两间老房也有她父亲的一份,她可以代位继承。随即,任某向袁寨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叔叔婶婶停止对她所承包土地的侵占行为。 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此前当事人所在村、镇、区曾对双方组织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双方积怨已深,便与当地村干部取得联系,深入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如果叔叔婶婶让我来耕种土地,我可以放弃爷爷的住宅。”了解到任某的真实诉求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背靠背”调解。法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转达任某的意见,并详细分析利害关系。但双方始终无法就土地亩数的重新分配达成一致意见。 随着播种小麦季节的到来,任某将承包地交给同村亲戚耕种,叔叔婶婶再次阻拦,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法官迅速启动庭所联调机制,共同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调解,任某自愿将承包土地中的0.5亩地让与叔叔婶婶承包,并配合办理手续。叔叔婶婶承诺今后不再妨碍任某耕种土地,如违约则支付违约金。同时,任某自愿放弃对案涉两间房屋的使用权。 近日,在多方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这场长达十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对此予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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