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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告诫函 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2024-11-7 10:3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2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姜峰|来自: 颍州晚报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各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物业服务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明码标价:各电动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量、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标准、服务费金额、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应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两者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

  严格落实充电服务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10千伏0.57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5853元/千瓦时。

  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可按充电电量或充电时长等方式计费。

  据实收取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行预收充电费用的,单次充电结束后,应据实结算,退还预收充电费用余额。

  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强化价格行政指导,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双随机检查、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市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应立即自查自纠,完善价格管理。对不整改的,将依法规范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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