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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遗撑起司法“保护伞”

2024-7-25 10:16|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3442|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胡茜茜 张静雅|来自: 颍州晚报

   为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地域文化根脉,7月23日,我市司法局起草了《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7月23日至8月2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界首彩陶代表性传承人卢群山在指导学生       全媒体记者 王军侠 摄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政策扶持体系建设上还不够完备,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未完全形成,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传承人租赁传承场所压力大、没有满足传承活动的合适场地;个别项目传承群体以少年人、老年人居多,青年人较少,且流动性大,传承出现“青黄不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没有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目前,我市已构建起符合阜阳市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通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法定化,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

  《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进一步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明确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建立项目名录保护制度,鼓励公民和组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实施保护措施,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相应活动,并建立履职评估机制,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等。

  在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方面,明确严格保护措施,对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不同程度的严格保护。针对濒临消失的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无传承人的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对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鼓励开发市场。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相关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新确定或者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公众可登录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留言,也可以将信函寄至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fylf2020@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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