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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出速度,“调”出温度

2024-7-18 08:50| 编辑: 刘黎 | 查看: 6785|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答雨晴|来自: 颍州晚报

 法官巧调解 一日结三案
“审”出速度,“调”出温度


      “带着问题来,卸下包袱回,给咱们法官的办案效率点赞。”近日,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朱亚惠一天内开庭审理三个案件,均调解成功,其中有标的为360余万元的“大案”,也有标的仅千元的“小案”。高效审理,让原被告充分感受到人民法官传递的司法速度和温度。
  
  提前做功课,全力促和解
  
  7月15日,朱亚惠开庭审理了三个案件,分别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开庭前梳理案情,朱亚惠察觉到每一起纠纷都有浓郁的“火药味”。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朱亚惠提前做了功课。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承包方)和被告(发包方)因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了矛盾。经过朱亚惠调解,双方认定工程款为360余万元。接下来,双方又因为如何支付产生了异议。被告提出,分四期支付、首期支付80万元,原告不认可。
  
  “被告现在资金困难,希望能给予一定的理解和体谅。”朱亚惠综合被告的还款能力以及原告的意见后,向被告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社会后果,提醒被告案件拖得越久,产生的利息日益增长,对其公司的信誉影响也越大。另外,朱亚惠和原告协商支付期数、支付金额、支付时间与逾期利息等。经过耐心沟通,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朱亚惠看来,是三个案件中最有难度的。这起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已有三年之久。原告常年在外地居住,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十分不满。一场意外让原告家中的家具、地板、衣柜、衣服、灯具、墙面等个人财物受损。原告认为,物业公司负主要责任,应该对其进行赔偿。但物业公司并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方案。在庭审现场,原告要求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朱亚惠从原告的角度出发,解释鉴定是原告的权利,并从鉴定流程、费用、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等方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鉴定的利弊,使原告当庭放弃鉴定。最终,朱亚惠结合原告的诉求及原告缴纳物业费情况,历经一个多小时,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形成调解方案。
  
  “气官司” 变成握手言和
  
  当天下午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虽只有几千元标的,但双方“阵势”不小,均聘请专业律师,各执一词。从中,朱亚惠嗅到双方的怒火。
  
  原告(承租方)和被告(出租方)签订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先缴纳一年的房租,并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原告(承租方)因生意不景气,将店铺关门,想要进行转租,但未成功。原告(承租方)找到房东,要求退还剩余房租,解除租赁合同,房东以未到三年要支付违约金、不退还押金等理由拒绝。双方争吵无果,原告(承租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被告(出租方)反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继续支付租金。
  
  “这是一件可以协商解决的事情,诉讼反而增加了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朱亚惠凭借多年经验,判断双方是在打“气官司”,能让双方消气,案子就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朱亚惠结合双方利益,向原被告双方解读过往类似案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租赁押金,互不追究房租费。原被告双方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一次合格的调解,不仅能让法官放心,让当事人服气,更能为当事人自动履行打下基础。”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将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对症下药开展调解工作,以道理说服人、以法律教育人、以真情打动人,能帮助当事人降低维权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在“最后一公里”加速实现,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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