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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迟到” 面积“缩水”

2024-5-22 09:53| 编辑: 刘黎 | 查看: 3159|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新房“迟到” 面积“缩水”
开发商被判支付房屋面积差价及逾期交房违约金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但如果拿到新房钥匙后,发现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该如何维权?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家住界首市某镇的杨某某,买房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2019年8月,经过反复对比,他在界首市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71万余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之前。
  
  杨某某和家人左等右盼,等到交房时间,却被售楼部告知延期交付。按照购房合同相关条款,逾期交付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杨某某和家人商量后,决定等交房后,再和开发商商讨违约金一事。
  
  终于拿到新房钥匙,杨某某还未来得及庆祝,在验房中发现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少了近4平方米。根据购房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存在误差的,据实结算房价款。杨某某找到售楼部,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万余元,以及赔付房屋面积差额2.6万余元。
  
  开发商虽然对这两笔款项没有提出异议,但始终没向杨某某支付费用。无奈之下,杨某某起诉到界首法院。
  
  近日,界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房屋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套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面积差对应的款项。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和被告阜阳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对面积差额、违约金的赔付金额以及赔付方式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阜阳某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某房屋面积差额2.6万余元,以及逾期交房违约金2.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
  
  法官提醒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收据等购房资料上载明的面积、金额、时间、违约责任等信息,都与购房者利益息息相关,购房者要认真查看内容并妥善留存证据资料。一旦发现所购买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面积差”,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依合同约定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法官也提醒房地产开发商,要落实开发及交付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自身义务,诚信为上,高标准、严要求提升商品房品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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