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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馆子出意外,受了伤谁担责?

2023-7-13 10:26| 编辑: 刘黎 | 查看: 641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法官结合案例来解读

      平日里,约上三五好友或和家人到餐厅来一场聚餐,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开心时刻,如果一不小心,有可能就会发生意外。是餐厅没有尽到安全责任,还是顾客疏忽大意?近日,我市基层法院审理两起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酒后穿高跟鞋下楼摔伤,被判自担80%责任
  
  和朋友开开心心去吃小龙虾,结果左腿摔成粉碎性骨折,家住颍泉区的朱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窝心的事。
  
  2021年夏天,朱某某和老同学约定在某龙虾城聚餐。大家酒足饭饱之后,朱某某独自到二楼上洗手间。在下楼梯的时候,因地面湿滑,她一不小心滑到了一楼地面,腿部多处受伤。
  
  经诊断,朱某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专业司法机构对朱某某的伤情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50%以上,属十级伤残。
  
  朱某某找到龙虾店的负责人要求赔偿,可对方却认为,因为朱某某喝多了酒,才导致意外的发生,与店里没有任何关系,拒绝赔偿。
  
  朱某某一纸诉状将该龙虾店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近日,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原告到被告的餐厅就餐,在下楼时从楼梯滑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朱某某在就餐时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仍独自一人经过楼梯前往卫生间,而且还穿着高跟鞋,未对其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费用,被告还要赔偿朱某某2万多元。
  
  说法
  
  餐饮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作为成年人的消费者,对自身的安全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周围的环境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对自身穿戴因素及地面情形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防范意识。原告一时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因此自己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案例二
  
  3岁娃被火锅锅底烫伤,店老板被判担责60%
  
  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幼童在就餐时受伤的案例不在少数。俊俊(化名)就因一次外出就餐发生了意外。
  
  2020年12月,俊俊在父母的带领下前去界首市某火锅店就餐。结束后,父母去收银台结账,当时只有3岁的俊俊也随之来到店内通道处。随之,服务员在清理火锅底料时,未看到年幼的俊俊,一盆热锅底将俊俊烫伤。
  
  意外发生后,俊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身体多处二度烧伤,累及体表10%-19%的烧伤。
  
  出院以后,俊俊家人联系火锅店老板要求赔偿,店老板王某某虽然承认俊俊被烫伤的事实,但是拒绝赔偿。他认为,当时服务员端着火锅并没有动,是俊俊跑来跑去撞到了火锅盆,才被烫伤。
  
  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俊俊父母将该火锅店告上法庭。
  
  这起意外究竟是家长监护不力,还是餐厅老板失责导致?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法官认真听取诉辩双方意见,仔细查看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后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俊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来往人群过多的公共场所,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俊俊脱离监护范围后烫伤,对俊俊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
  
  综合原告被烫伤的过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俊俊各项损失7000余元。
  
  说法
  
  未成年人侵权问题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未成年人,社会和家庭应当齐发力。
  
  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应消除店内安全隐患,确保店内环境安全性,在危险处、显眼处均应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到店的消费者,还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排查安全隐患死角。作为父母,在携带儿童前往公共场所时也要担当起看管义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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