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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新房不合格 被判退房退款

2023-4-24 09:2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70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刘浩|来自: 颍州晚报

  买来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近日,颍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案件。
  
  2019年,闫某某和家人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年7月22日,闫某某与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首付款36万元,剩余30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2020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了。收房以后,闫某某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人员告诉闫某某,房屋主卧窗户上方横梁有点不对劲。闫某某经过核实,发现横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便找到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讨说法。闫某某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直接带来入住后的不安全因素,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房退款。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拒绝退房,闫某某遂向颍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前往房屋所在地实地查看,发现案涉房屋主卧横梁处存在疏松、夹渣、露筋及裂缝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经鉴定,案涉房屋主卧横梁箍筋间距偏差较大,施工质量偏差及缺陷对该结构构件可靠性有影响,应进行加固处理。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案涉房屋主卧窗户上方横梁两端支点为剪力墙,系主体结构连梁构件,应属于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故案涉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闫某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对于闫某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一并解除。综上,法院判决阜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将购房款首付、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闫某某,将剩余贷款本金返还银行。同时,还应赔偿闫某某包括装修损失等在内的各项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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