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8597.98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22年6月22日,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范某某,让其提供银行卡给别人转账赚佣金。范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带他到界首城区某酒店一房间内介绍认识自称“林总”和“小万”的两名男子,二人查验范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后,承诺转账一定金额便给范某某一些好处费。范某某在明知对方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在转账过程中配合进行人脸识别。经查证,该银行卡账户流水金额294159.2元,范某某违法所得8597.98元。 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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