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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寻的“新娘”,不到一个月就失联

2023-2-9 09:54|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82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婚姻不是儿戏。颍上县的老罗,托人给儿子介绍个外国对象。没承想,钱花了,人却跑了,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他气不过,将介绍人告上法庭,索要支付的介绍费。他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家住颍上县的老罗一直有个心事,儿子小军(化名)30多岁了,还没有讨到老婆。一是因为自己家庭条件不好,二是小军小时候摔伤以后大脑反应有点迟钝,多次相亲均以失败告终。
  
  2021年8月,老罗从邻居那听说,隔壁村里有人可以牵线搭桥,帮忙从国外介绍媳妇,办不成还退钱。老罗心动了,于是托中间人认识了介绍人朱某某。
  
  朱某某表示,自己介绍的一定靠谱,会带着老罗一起到越南给他儿子找对象,还可以挑选,但要先支付介绍费,如果不成功,费用如数退还。看着朱某某拍着胸脯保证,老罗毫不犹豫地支付了14万元。
  
  之后,朱某某不停地给老罗发来照片,让他先在网上挑选“儿媳”。照片里的姑娘个个模样俊俏,老罗欢喜不已,敲定了一个叫“秀秀”的姑娘。随后,朱某某将人带到了老罗家中。
  
  老罗带着秀秀到了城里,花费2万多元给她买了金银首饰。老罗一边催促朱某某尽快帮助办理结婚手续,一边张罗儿子和秀秀的婚事。
  
  忙活大半个月,眼看到了婚期,老罗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秀秀借着去村口小超市买生活用品的机会,竟然一走了之。老罗发动邻居找遍方圆几公里,都没有找到人。
  
  老罗觉得,人跑了,介绍人要担责。索要费用不成,2022年5月,他起诉朱某某,要求其退还中介费14万元,以及购买首饰的费用2万多元。
  
  对此,朱某某称,自己已经按约定将人介绍给他们,人走了,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合才分手,跟自己没有关系。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颍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某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背了国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方。
  
  此外,原告为此购买的首饰花费,是原告个人自愿行为,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此项费用予以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某返还老罗支付的介绍费1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法官提醒,为了完成人生大事,一些单身男子将目光投向“外国新娘”,殊不知跨国恋爱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定要警惕骗婚、欺诈等违法行为,以免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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