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市共享单车管理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该办法针对当前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部门职责、总量控制、企业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已成为阜阳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管理职责不清、企业准入门槛缺失、车辆乱停乱放、维护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挑战。为此,我市决定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共享单车管理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市将建立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城市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将负责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测算投放总量,制定停放区设置标准。公安机关将负责核发共享电动自行车号牌,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推动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融合发展。 在运营管理方面,拟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将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运营企业的配额分配将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方案、服务能力和群众需求适配度等因素,并建立动态调节机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对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项管理责任。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区域和数量进行定点投放,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确保规范停放。同时要加强日常调度管理,及时解决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问题。在车辆维护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检测维护机制,及时回收损坏车辆,清理占道车辆。此外,企业还需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运维场所,确保投放车辆符合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悬挂号牌。 针对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未取得配额或超额投放车辆、转让出租运营配额、未接入监管平台等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运营企业将未登记上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投入运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按每辆车2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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