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决定 (2025年4月10日阜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本决定所称再生水是指经过适当处理的污(废)水,使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再次利用的非饮用水。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管理、精准施策,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的再生水利用工作格局,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全社会的再生水利用意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我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设施建设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计划。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科学制定再生水循环利用激励措施,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利用相关管理规定,在全市火力发电、化工、光伏等高耗水行业制定用水配额,推行再生水利用。 七、优先在高耗水用户集中地区配置再生水设施。鼓励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建设再生水设施。 八、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推动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补水等方面使用再生水。 九、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类指导,结合用水单位对再生水利用的特点及水质要求,科学制定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建立有效的价格体系,实行再生水累退阶梯价格机制,发挥水价杠杆作用。 十、探索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合同管理等市场化机制,推进再生水市场化运营。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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