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难、商家跑路、“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出现的有关问题,经常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了卡以后能退费吗?预付卡转让受限怎么办?对于生活中常见的预付式消费情景,记者请律师结合《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关于办卡 情景:小李在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后,因健身房服务不佳、设备老化,要求退款。健身房以“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为由拒绝。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安徽省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康解释,商家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不合理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权。 情景:近日,小王在培训机构办理课程卡后,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希望转让课程卡,培训机构以“不得转让”为由拒绝。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李康认为,商家限制预付卡转让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是否有限制转让的约定。如商家无合理理由限制转让,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情景:今年2月份,小赵丢失了一张不记名的超市购物卡,要求超市补办或退款,超市以“不记名卡丢失不补不退”为由拒绝。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消费者丢失不记名预付卡后,有权要求商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解决。”李康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妥善保管卡片信息,如遇丢失,应及时向商家挂失并要求协助解决。 关于服务 情景:爱好健身的小刘,在办理健身卡后,突然接到通知,健身房停业装修两个月,期间会员卡无法使用。小刘要求退款或补偿,被健身房拒绝。 《解释》提出,商家停业装修属于不可抗力或经营调整,应提前通知消费者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消费者损失。如果商家未提供补偿措施,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相应补偿。 李康建议,消费者如遇此类情况,可要求商家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补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情景:小陈在瑜伽馆办理会员卡后,瑜伽馆未经通知擅自更换瑜伽课程内容,小陈不满意要求退款,被瑜伽馆拒绝。 《解释》规定,商家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恢复原服务内容或退款。 李康表示,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相关通知和沟通记录,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情景:去年,小张在美容店办理了高额美容卡,但几个月后美容店突然关门跑路,小张和其他消费者退款无门。 《解释》明确,如果商家跑路,消费者可以通过报警、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或赔偿损失。 李康建议,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跑路时,应立即报警并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合同、付款凭证等。同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必要时,可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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