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问题由来已久,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去年,借由全国首例“隐形加班”判决案例等典型事件,职能部门就此释放出了清晰而强烈的信号。而最近“将非工作时间线上办公纳入加班”的建议,又再次引发热议。 对于“隐形加班”的界定,长期以来都属于民间的主观判断、经验判断,去年的几起典型判决,使之在局部成为某种“司法裁断”。至于说,其最终能不能成为一般性的、正式化的法律判断,这就要取决于立法端能不能更为积极地推一把。当然,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的调适与平衡注定不会一蹴而就。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因“隐形加班”而利益受损者,也是可以自我维权、获得救济的。而其前提,就是司法机关要本质性地理解法律条款、能动性地履行审判职能。比如说,有地方法院,就归纳出了通过“周期性和固定性”来界定“隐形加班”,这其实给整个的司法系统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参照。在此基础上,最高法也曾发声,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 就保护劳动者权益、治理“隐形加班”而言,“释法”与“能动司法”,确乎能够起到一定的成效。然而也应该看到,这一司法进路,终究是迂回的,其只能就诉讼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而对于日常场景下常见的“隐形加班”或许还不足以产生足够的、直接的约束力。我们知道,法律具有社会调整功能,这既是司法维度的,更是立法维度的。法律条款本身,如何进一步对“隐形加班”有所体现,这需要广泛凝聚共识,稳妥审慎推进。 据《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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