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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实施意见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2024-12-25 08:43| 编辑: 刘黎 | 查看: 143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做好各项保障及救助

  《意见》提出,强化基本生活保障,为供养对象供给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完善照料护理服务,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账户;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特困人员的,不再追补资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救助资金予以支持。

  开展针对性救助,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校接受教育的特困人员(含普惠性幼儿园儿童),按照本市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资金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在办理丧葬事宜上,为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其亲属确有办理意愿的,可参照分散供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额外服务项目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鼓励集中供养,强化分散供养

  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供养服务机构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成年人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可居家分散供养,确定照料服务人时,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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