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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2024-12-11 09:41|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344|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储继明|来自: 阜阳日报

   近日,我市出台《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明确征收安置对象、如何计算有效面积、补偿安置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由总则、征收程序、补偿安置、附则构成。同老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增加了宅基地安置方式,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可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有效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宅基地的价值按照区位、面积进行差额互补。

  同时,调整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人均安置面积从30平方米/人调整为45平方米/人;室内装修补偿从100元/平方米调整为20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损失从150元/平方米调整为20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每月7元/平方米调整为每月1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从不超过160元/平方米调整为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重置价标准提高约10%。

  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更全面。不动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住宅,按照证载的实有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住宅,配合征收工作的,给予一定自拆补助,即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自拆补助。属于唯一住宅的,每户可以按综合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等。

  “此次政策调整,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落实上位法的需要,也是解决征收突出问题的需要。从源头上规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行为,有助于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同志介绍。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颍州区(含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颍东区、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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