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借出车辆,引来责任

2024-8-26 09:02| 编辑: 刘黎 | 查看: 284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张亚婉|来自: 颍州晚报

 借出车辆,引来责任
明知亲戚无驾驶证还借给其车
出事故后车主被判担责三成

      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还借出自己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车主也难逃其责。近日,颍泉法院审理一起因借车出事故引发的纠纷。
  
  家住颍泉区的李某,有一辆私家车。平日里,有亲戚朋友借车,他总是来者不拒。去年10月,亲戚王某找到李某,想要借车外出旅游。李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但碍于情面,还是把车钥匙交给了对方。王某拍着胸脯跟李某保证,一定将车安全送回。
  
  结果,借车后,在驾驶过程中,王某在某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车主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了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将王某、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颍泉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黄某14万元,其余损失6.3万元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4.2万元;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2.1万元。
  
  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后,以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李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未取得驾驶证而出借车辆具有过错,起诉到法院,向王某、李某追偿其先行赔偿的14万元。
  
  近日,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其主张追偿权,应予支持;车主李某明知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将车辆出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14万元,由车主李某承担30%的返还责任、借车人王某承担70%的返还责任。
  
  说法
  
  哪些情况下借出车辆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造成的损害一般应由侵权人来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借汽车的车主也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车辆存在缺陷。当车主的汽车使用性能存在缺陷,借给他人使用,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借用人不具备驾驶条件。如借用人无驾驶证或无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人已饮酒、驾驶人已服用精神麻醉药品、驾驶人存在不能驾驶的疾病等情形下。如果车主已经知道借用人存在以上情况还出借汽车,需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如果车主的车在交强险脱保状态或未投保交强险,出借后发生事故,车主则需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否则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