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工作室被一锅端 11人借出银行卡洗钱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跑分”,结果沦为犯罪“工具人”。此前本报报道的李某甲等11人参与“跑分”一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 两年前,家住阜南县的陈某某找到朋友李某乙,称有一个来钱快的路子,用银行卡给一些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资金过账洗钱,每过1万元就会有100元的好处费。当时,李某乙生意不好,就答应了陈某某。因为“跑分”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李某乙就找到堂兄李某甲。李某甲急着用钱,就轻信了李某乙。 三人一拍即合,合伙在阜南县某社区一出租房内,成立了“跑分”工作室。由李某甲租房,李某乙提供电脑并协助李某甲参与工作室日常管理,陈某某负责在网络赌博平台注册管理账号与“上家”对接业务。常某某、张某某受安排全天候充当“跑分手”,操作转账洗钱。 李某甲不仅自己铤而走险,还将妻子等家人拉入了犯罪的深渊。他们共提供34张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供李某甲等人使用,并积极和李某甲实施转账、取现等,帮助其完成犯罪资金的转移。 案发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涉案银行卡共计34张,涉案资金流水高达4000万元。李某甲等11人陆续被抓获或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李某甲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洗钱,又代为操作转账、取现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后,判处李某甲等11人有期徒刑1年至4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对该“跑分”团伙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李某甲等4人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乙、常某某提出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者相关的支付账户,并且协助犯罪分子转账、取现,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触犯刑法。因此,市民千万不要轻信高额报酬的兼职,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以防陷入“洗钱”陷阱,或者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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