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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能正常经营应提前30日告知

2023-10-27 10:30| 编辑: 刘黎 | 查看: 2923|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胡茜茜|来自: 颍州晚报

《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为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昨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就《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为10月26日至11月6日。

  明确相关部门预付卡监管职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业务相近”的原则,履行预付卡监督管理职责。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文旅体育部门负责文化娱乐、旅游市场、体育健身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学生托管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负责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服务、医疗美容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将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负责对涉及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行业的经营者情况。消费者协会负责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等工作。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服务的

  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关于预付卡等方面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签订格式合同的,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方式,作出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概不退款、不予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依法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

  出现违法行为5日内退还费用

  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出现以虚假的培训教育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培训教育授课、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或培训教育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依法应当自要求提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培训教育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办理、兑付预付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因预付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依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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