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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安宁权,不能被打扰 选择竞技运动,就要自甘冒险

2023-5-19 09:43| 编辑: 刘黎 | 查看: 934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民法典守护你的一生之“成年之后”


    成年后,你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加顺利,民法典便是一部“生活指导”。你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起来看看。
  
  与卖家相距千里
  
  网购后如何维权?
  
  2021年,家住颍州区某小区的朱某某网购了一箱葡萄酒。收到快递之后,朱某某发现该葡萄酒的成分、生产信息和商家宣传页上的不同。认为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朱某某遂起诉到了颍州法院。
  
  被告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最终,经过颍州法院裁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和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区异议。
  
  说法:年轻人喜欢网上“买买买”,可当遇到质量问题,和卖家相距千里,如何维权?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条规定,可以大大节约网购维权的成本。”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娟娟解释。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
  
  流血又流泪
  
  2021年,“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一度冲上热搜。72岁的齐老太在沈阳康平县一家药店内突然晕厥,年轻医生孙向波立即做心肺复苏,后老人脱险。送往医院后经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事后,齐老太认为孙向波心肺复苏操作不当,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经过审理,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说法: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娟娟介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就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效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重演,充分弘扬了社会正能量。“该案作为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件,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我有安宁权,莫打扰
  
  去年,山东省济南市的陈先生,因为几条营销短信将保健品公司甲公司告上了法庭。
  
  当时,陈先生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他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不料,后续他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第二次发送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三个月内他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促销信息。陈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费0.2元、精神损失费1元及维权费用。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甲公司赔偿陈先生赔偿1500元。
  
  说法:很多人会觉得为了1元钱打官司很不值得。但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张娟娟介绍,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日常生活中,邻居制造噪音、电话促销、垃圾邮件、网站弹窗等,都可能侵犯安宁权。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确实受到损害。
  
  他租我也租
  
  但我有优先承租权
  
  在阜城临沂商城经营一家商贸公司的王超,在2020年和房东刘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三间门面用于经营。合同约定,如合同期将满,王超有意继续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刘某某申请续约。
  
  合同到期后,王超按照上一年的房租费继续给刘某某缴纳房租。可在第三个月时,刘某某却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还通过断水断电,强制王超搬离。王超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他所享有的优先承租权,将刘某某起诉至颍泉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超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说法:一些年轻人初入社会,不免要租房。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同等条件包括:同一价格,即租金应当相同;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么分期付款之方式亦应相同。反之,如新的承租方支付的租金更高,付款条件更好,原承租方就不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参加竞技运动
  
  就要自甘冒险
  
  小夏(化名)是一位足球运动爱好者。去年他和同事相约去球场踢球时,和小胡(化名)不小心发生碰撞,小夏的脚趾被撞伤。随后,小夏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碰撞造成他右脚大脚趾骨折。为维权,他诉至颍州法院索赔。
  
  颍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夏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踢足球这类竞技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但仍然选择参与其中,那么最终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小夏无权要求小胡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说法: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运动的参与者,应当事先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在之后的运动过程中,因他人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要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导致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形,那么损失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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