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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须佩戴口罩

2023-5-5 09:34|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16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周凤|来自: 颍州晚报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点餐、用餐等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免费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从业人员工作期间规范佩戴符合标准的口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3人次以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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