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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3-3-9 09:08| 编辑: 刘黎 | 查看: 14523| 评论: 0|原作者: 牛桂芹|来自: 颍州晚报

    案例1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2年7月29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商贸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润滑油。经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渠道证明和购进票据,涉案货值金额10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2022年6月30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预冷库存放有未装箱“客满缘”梅菜扣肉,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包装盒底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生产的“客满缘”梅菜扣肉,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产品尚未流入市场,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标准的食品
  
  2022年4月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品牌“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规格:600克/罐),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并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颍泉区伍明镇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标准的食品
  
  2022年7月2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超市经营的散称鸡蛋(筐装)检验项目中地美硝唑检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2年7月11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界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8部自动扶梯均已超过检验日期且电梯处于使用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太和县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2022年12月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在“拼多多”的网络店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的“DHA核桃油凝胶糖果”产品使用“记忆力差学习不好,每天两粒辅助改善”等宣传用语,而该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的保健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
  
  2022年1月11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进行抽检。当事人被抽检样品车速限值、短路保护、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临泉县某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1月4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陶老乡长集某烟酒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文王贡酒”434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窖”白酒153件。后经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临泉县公安局。
  
  案例9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颍上某分店哄抬价格
  
  2022年12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颍上某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购进布洛芬缓释胶囊20盒,进价4.93元/盒(规格:1盒2板)。2022年12月4日以5.5元/盒价格出售1盒,进销差价率为10.36%。2022年12月7日后因疫情防控转段期间药品需求量激增,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7日、18日将进价4.93元/盒(规格:1盒2板)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以80元/盒(40元/板)的价格出售共计7盒,进销差价率由2022年12月4日的10.36%大幅提高到93.84%,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52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太和县税镇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
  
  2022年1月20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和县税镇某加油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加油站经营的被抽样92号、95号车用汽油氧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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