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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2023-2-10 09:20|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375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王鹏|来自: 颍州晚报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我市已有72万余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如何加强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条例》的亮点是什么?施行后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要注意什么?今天,跟着记者来看看《条例》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我市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共72万余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轻巧便捷、节能环保等特点,已逐步成为大家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在便利出行的同时,电动车无牌无证、逆行、闯红灯、超速、乱停乱放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文明形象。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已有72万余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因电动自行车涉及销售、通行、停放、安全等多个环节,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责任不明确,难以切实加强管理。
  
  而此次《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各自管理责任,还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的责任。
  
  由此可见,《条例》的实施,可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
  
  明确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据有关统计,自2020年6月份全国开展“一盔一带”政策推广以来,用户佩戴头盔的习惯正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率较之前下降了11.7%。
  
  “我们常说‘舍一小盔,吃一大亏’。戴好安全头盔,能在关键时刻拯救生命。”阜阳市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于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以劝导为主。此次《条例》中,强调了“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规定了处罚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目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和设区市立法强制佩戴安全头盔。”该工作人员介绍,通过制定处罚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制大家规范佩戴头盔,增强安全意识。
  
  不得违规加装车篷、雨棚、车厢
  
  据了解,因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少。我市交管部门一直对加装车篷、雨棚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查。
  
  交警介绍,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雨棚,改变了车辆原本结构,导致车体变宽变高、风阻增大,影响车辆稳定性、侧间距和驾驶人视线,一旦发生碰撞、翻倒等事故,车篷、雨棚也会变成伤人的利器,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也明确禁止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
  
  为此,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雨棚的市民,应尽快自行拆除。
  
  明确年龄限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满16周岁
  
  《条例》还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年龄的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交警告诉记者,他们在执勤的过程中,经常会见到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民法典》,由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不得醉酒驾驶,不得边骑车边打电话
  
  在路上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画面:有人边骑电动自行车边打电话、看手机。殊不知,这种行为也涉嫌违法。
  
  按照《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逆向行驶、追逐竞驶;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醉酒驾驶,或者违反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也是前些年市民们经常诟病的问题。这几年,我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此类现象逐步减少。
  
  对于在小区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条例》也予以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
  
  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警告或罚款
  
  从去年7月份开始,阜阳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对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将处警告或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同时,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通过登记管理,不仅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区分,还可以实现人车信息绑定,对于侦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被盗案件及返还财物有很大帮助。”交警提醒,市民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阜阳公安交警在线”进入“阜阳电动车注册登记系统”,按照提示,为电动自行车申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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