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整形让自己变得更美,但整形失败引发的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颍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整形美容导致的医疗纠纷案。 朱某某是颍州区人,常年在外打工,始终对自己的鼻子不满意,看到铺天盖地的隆鼻广告,她心动了。2020年春节,朱某某回到阜阳,选择了一家整形门诊做了一款“假体隆鼻+耳软骨+假体丰鼻基底”手术,支付费用2.5万元。 术后,朱某某却被鼻尖红肿、疼痛、鼻基底周围麻木不适等困扰了3个多月,只好请病假回到老家。来到医院,被诊断为“鼻整形术后并发症”,并进行“鼻背假体取出术+鼻基底假体取出术”,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 朱某某找到某整形门诊,要求赔偿隆鼻失败造成的损失。但对方认为,朱某签署《美容外科手术同意书》,术中无不良反应,术后留院观察切口愈合良好,无水肿感染。三个月后,朱某某因不适来到整形门诊就诊,经诊断属于假体排异反应。 整形门诊认为,在对朱某某的手术中,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规范。术前朱某某也知晓了美容外科手术的风险,对于其损失,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整形门诊的说法,朱某某非常生气。她找到了阜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经专家对这起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医方(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原告)首次手术不成功、多行二次手术及目前局部主观症状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朱某某支付鉴定费5500元。 协商赔偿不成,朱某某将整形门诊诉至法院。 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施行手术后,经鉴定某整形门诊手术存在主要过错,被告虽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但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时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权利。为此,依法应当对朱某某损失进行赔偿。 依据鉴定结论,法院酌定某整形门诊承担70%主要责任,赔偿朱某某4.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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