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姨好心为外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然而,外甥却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另一外甥代为清偿后,想要将小姨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要回清偿款却遭拒,三人因此对簿公堂。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月,小利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阜阳一家银行申请了5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出于信任,小利的小姨李敏以自己的房产为他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为90万余元。 然而,让李敏没想到的是,小利的生意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因未按时还款,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利和李敏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李敏名下的房产。2023年9月,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小利偿还借款,银行对李敏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此后小利和李敏仍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作为李敏的另一个外甥,小林了解此事后,为了帮助二人解燃眉之急,于2023年10月到银行为其偿还借款本息57万余元,并支付案件诉讼、保全费用共1万余元。当日,银行出具结清证明。 小林帮助小姨和表哥暂时渡过难关后,想向二人要回钱,却遇到了难题。李敏称钱不是她用的,小利则称手头没钱。 无奈之下,小林将李敏和小利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李敏和小利作为共同受益人应当对小林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利、李敏共同支付小林代偿款58万余元,小林对李敏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后,李敏表示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李敏看来,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她是以房产作为抵押来担保的,并非连带偿还产生的责任,判决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超出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一审法院判决李敏、小利共同支付代偿款及利息,超出小林一审诉讼请求,应予以纠正。优先受偿权需具有法律依据,小林主张对李敏案涉房屋价值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房屋并未对其设立抵押权,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小林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情形,同时李敏因提供的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故小林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小利支付小林代偿款58万余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最高额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是否是一回事? 根据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在一定条件下,对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提供担保;而连带责任担保通常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不直接等同于连带责任担保,它主要涉及到在一定条件下,抵押人需要在其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如果抵押人同时也是保证人,并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则一般视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特定程序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并非儿戏,一旦签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务必谨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风险,切勿因人情关系而盲目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诉讼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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