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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话式”催费物业被判赔礼道歉

2024-11-25 09:47| 编辑: 刘黎 | 查看: 423|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汪文婕 实习生 汪静如|来自: 颍州晚报

律师:物业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等
方式催交物业费

      “7号楼301,欠钱不还……”因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聘请的安保人员拿着大喇叭在入户大厅循环播放“催费信息”,楼栋管家还拍摄视频四处传播。业主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看法官来以案说法。
  
  案例
  
  市民刘先生(化姓)居住在阜城某小区,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未正常交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去年12月,物业公司聘请的10多名保安人员不仅到其家中催交物业费,还在入户大厅用喇叭喊话:“7号楼301,欠钱不还……”不仅如此,楼栋管家还拍摄了刘先生被催费的视频,并四处传播。
  
  在刘先生看来,物业的催费行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令其精神及名誉受到损害。今年年初,他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保安公司人员属于他们委托的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主要从事秩序维护服务,其用喇叭催交费用的行为并非物业公司指示。发生争执后,物业公司人员及时制止。此外,保安公司用喇叭播放的时候只说明房号,未说明或泄露其姓名、电话等,且在楼下播放,社会影响较小。
  
  今年5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刘先生虽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及服务标准产生纠纷,但双方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物业公司采取在小区用喇叭“喊话式”催要物业费的行为较为过激,侵犯了业主的权益。遂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栏中张贴公告(公告期限15天),公开向刘先生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维持原判。
  
  说法
  
  现实生活中,物业和业主因物业服务费产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一起来看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物业公司通过禁用电梯、限进车库、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是否合法?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电梯、车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是受托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共有部分,禁用电梯、限进车库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决定。
  
  如何合法地催交物业费?
  
  业主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若业主违反合同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依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首先应当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催告是前置程序;合理期限届满业主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争议,请求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无可厚非,但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否则既激化了矛盾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又触犯了法律。
  
  业主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此,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合理拒交或减少支付。
  
  人格权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依据《民法典》,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公开道歉等措施来消除影响。如果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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