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的胡某,就因为想挣钱,跟着朋友投资虚拟货币,结果网站关闭,她血本无归。于是,她将朋友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胡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 通过朋友花42万余元买虚拟货币,结果打了水漂 事情还要从2018年9月份说起。当时,胡某参加俱乐部活动,结识了同龄人王某。两人相聊甚欢,无话不谈。 胡某向王某取经如何走上“发财之道”时,王某告诉她,有一个周期性投资项目,收益客观,还劝说她一起投资。刚开始,胡某有些犹豫,迟迟没有行动。随后几个月,王某多次跟胡某说自己赚了不少钱,让她不要错过发财的机会。 胡某考虑再三,决定加入王某介绍的投资项目。于是,胡某向王某分4次转款42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没几日,王某兴奋地告诉胡某,用这笔钱投资赚了5万余元。胡某看到了商机,便自己操作虚拟货币账号进行管理。没有想到,2019年该虚拟币交易平台突然莫名关闭,胡某无法拿回收益和本金。 胡某认为,当时她把投资款转给了王某,王某拉自己“入伙”,现在损失了本金和收益,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赔偿她的损失。王某却认为,自己没有从中获利,胡某的转款全部用来购买虚拟币,现平台关闭,与她没有关系。同时,王某称自己也进行了投资,并非故意骗她。协商无果,为了挽回损失,今年6月,胡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驳回其要求朋友退还本金、收益的诉求 近日,颍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胡某委托王某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后因交易虚拟货币的电子平台关闭,胡某未能获取虚拟货币收益和退还本金,胡某主张王某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与本案证据不符。 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性质上看,胡某所购买的虚拟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案涉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胡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通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为此,市民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非法金融活动,避免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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