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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还想“假一赔十”?

2024-10-22 10:09|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571|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在日常消费中,若不慎买到了假货,法律会为消费者维权;若有人知假买假,以牟取利益为动机提起诉讼,法律则不会支持。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索要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买泡酒料后,起诉商家要求十倍赔偿

  2023年11月,原告张某在一家酒坊购买了一款泡酒料,支付货款160元。当时,张某将进入店内前后的情况进行了视频录像,并对购买过程以及这款泡酒料的存放情况进行了拍摄。

  在张某购买的泡酒料上,标注的生产者为“中国某商贸有限公司”,配料为二十多种名贵药材。同时,还标注了药酒的作用、使用方法、贮藏方法等。

  张某查询后发现,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张某便以泡酒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160元,并赔偿1600元。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酒坊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商家退还购物款,驳回消费者索赔诉求

  但对于原告要求的十倍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呢?法院查询发现,张某半年内曾在亳州等多地法院提起10余起相关诉讼,可见其具有足够分辨安全食品的知识和技巧。同时,张某在消费时,针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尤其是针对一些关键信息,明显具有事先的准备性、取证的专业性、目的的隐秘性等特点,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不相同。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张某购买物品并非消费所需,而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国家所提倡的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维护社会公正、禁止利用他人违法行为牟利的立场出发,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得到支持,故判决某酒坊店退还张某购物款160元,驳回张某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生活需要,而张某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他不同于一般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出于消费目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是知假买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生活需要,而知假买假者购买产品并非出于消费目的,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同时,其消费习惯与普通消费者的习惯也不相同。

  如何进行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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