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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等食品!合肥市发布合规经营指南

2024-10-18 16:53| 编辑: 刘黎 | 查看: 85| 评论: 0|原作者: 大皖新闻记者 陈瑞 徐琪琪|来自: 中安在线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等;食品摊贩经营者需办理《临时界定摊点登记卡》、《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10月10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合肥市食品摊贩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经营指南》)。

  食品摊贩经营者需办理《临时界定摊点登记卡》

  《经营指南》明确,食品摊贩经营者须凭借户籍材料、身份证件等证件到摊点设置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提出申请,提交安全责任承诺,办理《临时界定摊点登记卡》。同时依法办理《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携带《临时界定摊点登记卡》《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经营指南》明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自制生鲜乳制品等

  购买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25m以上);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饮具;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重复)使用。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食品摊贩申请注销,或者因违法行为应当注销的,由原备案机关依法注销。在经营地点(摊位或设备)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界定摊点登记卡》、《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食品添加剂信息及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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