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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老赖” 能否查封妻子名下房产?

2024-9-27 09:46| 编辑: 刘黎 | 查看: 80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王哲|来自: 颍州晚报


      妻子婚后购买的房产,却因丈夫的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强制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看。
  
  临泉居民媛媛(化名)和王某2017年结婚。婚后,媛媛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后来,王某生意失败,这处房产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2022年王某和合作伙伴胡某产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王某需偿还胡某钱款。但王某一直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今年7月,胡某便向临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媛媛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产。
  
  然而,媛媛认为,丈夫与他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发生在购房之后,与她无关,自己无义务代偿,遂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提请法院解除对自己名下房产的查封。
  
  近日,法院对这场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了审理。经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的确为王某、媛媛婚后购买。虽然购买时登记在媛媛名下,但房屋取得时间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案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媛媛享有案涉房产共有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在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款中保留共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情况下,法院继续执行案涉房屋,没有损害媛媛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为媛媛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应督促、协助另一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还可以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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