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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再忙 安全不能忘

2024-9-20 10:11|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333|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不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会对直接从事生产劳动人员产生威胁,出现事故后生产管理者、组织者等也要被问责和追究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普法和提醒。

  说法:关于安全生产的“十宗罪”

  “在安全生产方面,刑法一共规定了10项罪名。”颍州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马怀利介绍,有些罪名大家都比较熟悉,比如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还有不常见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还有刑法修正案新设的罪名——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罪。马怀利解释,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马怀利提醒相关企业负责人,对于涉及特种作业的,必须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对生产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擅自违规修补。同时,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明确危险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提醒:一线作业也要增强安全意识

  记者从阜阳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每年我市都会组织部分企业负责人及员工走进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通过旁听真实案例庭审,了解事故发生的后果及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助于大家绷紧安全生产弦,增强安全责任意识。”马怀利说。

  在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中,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频发。“建筑工地往往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施工人在施工时,必须做好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等安全管理工作。”马怀利提醒,除上述企业负责人外,一线施工人员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其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此,生产、作业一线人员务必要增强安全意识,在施工时注意安全,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要时刻牢记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真正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坚决不生产、不作业,有效预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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