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燃烧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阜南全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烧大盘香(各种可燃材料、粘合剂、添加剂等制作的整体直径超过五厘米、高度超过十厘米的盘状或者其他形状的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生产大盘香的企业(作坊),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引导转产;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禁燃大盘香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对所属辖区内生产、销售和燃烧大盘香行为承担监管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燃大盘香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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