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居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电梯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电梯实际状况,加强电梯管理,提升电梯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应急处置工作。 《通知》指出,电梯应急维修主要分为故障处置、一般维修、重大维修和紧急情况处置四大类。 其中,故障处置即现场能够处置电梯故障,要求维保单位在12小时内完成维修。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将情况反馈给电梯使用单位,并及时联系报故障的业主。 一般维修即需要更换配件但达不到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标准。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合同有约定的参照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维修。电梯维修完成后,需要进行检验的,市特检中心应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形成检验结论后24小时内出具报告,并告知业主,同时将情况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物管小区的同步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电梯重大维修即符合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电梯使用单位应24小时内组织维保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制定维修方案、书面向市特检中心申请电梯委托检验,同步将故障处置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特检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对维修方案进行现场鉴定,并于勘察后24小时内出具鉴定意见,使用单位收到鉴定意见后及时联系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电梯及时维修。电梯完成维修后,需要进行检验的,市特检中心应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形成检验结论后24小时内出具报告,检验合格后立即启用,并告知业主,同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发生电梯故障严重损坏危及居民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业主关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意见不统一的,或业主缴纳差额确有困难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联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共同查勘、调处,召开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组织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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