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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大项目,投资就有高回报?

2024-6-21 08:50| 编辑: 刘黎 | 查看: 257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这里有个大项目,投资就有高回报?
女子以骗为手段非法集资,获刑8年

      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阜阳两级法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今天,我们通过近期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升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
  
  家住阜南县的张琼(化名)原本经营一家童装店,因货款周转问题,她多次向亲戚朋友借款。后来,她发现,只要承诺一定的高额回报,就可以借到更多资金。于是,从2014年到2019年,张琼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明知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口口相传的不法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以高额回报进行宣传,以资金周转为由吸收公众存款。
  
  案发时,张琼共收款上千万元,除去已还款的,尚有427万余元未归还。
  
  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机关的指控称,张琼还存在非法集资诈骗嫌疑。2020年1月至8月,张琼在明知自己资金链出现问题,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经营事实借款,先后骗取多人存款,共计308万余元。
  
  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时认为,张琼以不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达308万余元,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的不法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阜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被告人张琼集资骗取钱款308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13名受害人;向7名投资人退赔尚未归还的427万余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张琼表示,她虽然一直在借款,但也在不停地偿还前面的借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遂提起上诉。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二审认为,张琼的犯罪行为自2014年持续至案发,一直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维系她的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应整体归为集资诈骗一罪,原判将张琼的行为区分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当,应予以纠正。张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刑期增档部分适用未修改前的刑法,对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部分适用修改后的刑法。
  
  关于涉案犯罪金额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经查,上诉人张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700多万元。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张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集资诈骗钱款700多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退赔给受害人。
 

 
  说法
  
  非法集资涉及哪些罪名?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的犯罪,常见的罪名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行为人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非法经营有关业务的手段集资,还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若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则有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一是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二是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理财项目,并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不要轻信不法分子天花乱坠的宣传,熟知投资市场的风险。尤其是广大老年人,在做出投资决定前,要多和子女商量,多查阅相关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的小恩小惠所迷惑。同时,还要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保存好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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