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他,捕捉78只蟾蜍获刑!

2024-5-24 06:54| 编辑: 刘黎 | 查看: 531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他,捕捉78只蟾蜍 获刑!
说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野生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任何人不得随意猎捕和出售,否则就涉嫌犯罪。这不,阜南县的周某某就因非法捕捉78只蟾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周某某家住阜南县某村,年逾六旬。去年夏天,他听说蟾蜍能卖钱,于是驾驶电动车,头戴狩猎头灯,使用火剪等非法捕捉野生蟾蜍。正当周某某在河边专心捕捉蟾蜍的时候,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将其抓获,扣押了其持有的头灯、白色塑料桶、火剪等物品,并将查获的蟾蜍予以放生。
  
  经查明,周某某共计捕获蟾蜍78只。经鉴定,均为中华蟾蜍,系“三有动物”。案发后,周某某被提起公诉。
  
  日前,阜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惩治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法院依据刑法,判决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说法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新调整的“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