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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烟花炸伤,谁赔偿?

2024-2-28 08:24| 编辑: 刘黎 | 查看: 2935|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零售商、经销商被判担责80%
伤者未按说明观看,自担20%责任

      烟花燃放过程中突然倾倒,致人受伤,谁来买单?家住颍泉区某村的朱某某,就遭此“飞来横祸”。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近日该案终于有了结果:烟花零售商江某某、经销商安徽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共赔偿朱某某1.1万余元。
  
  烟花倾倒炸伤人
  
  2021年12月,家住颍泉区某村的朱某某准备上坟祭祖,委托亲戚在镇上个体户江某某处购买了一些烟花爆竹。没想到,第二天,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烟花突然倾倒,导致朱某某被烟花炸伤。
  
  经诊断,朱某某为左耳外伤、鼓膜穿孔、耳聋。经鉴定,朱某某建议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7日。此外,朱某某颌面部皮肤挫裂,遗留面部瘢痕,色素沉着,后续需行医学美容术治疗。
  
  出院后,朱某某找到销售烟花的江某某、安徽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索要赔偿,三方协商不成,朱某某将他们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他各项损失2万余元。
  
  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时,认为朱某某的家人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筒底座突然炸裂歪倒,导致跪着的朱某某被烟花炸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涉案烟花系江某某从安徽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货,两被告作为烟花爆竹的销售者,应当对朱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4万余元,颍泉法院一审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
  
  两被告被判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后,安徽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表示不服,认为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没有销售缺陷产品。朱某某受伤,是因其家人没有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他自己没有与烟花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时,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审中,安徽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明每个烟花上都有燃放说明和警示语,载明燃放烟花时,严禁在离产品距离小于35米的地带观看。而根据证人证言,事故发生时,朱某某离烟花仅10米左右,远低于燃放说明和警示语中所要求的安全距离,说明朱某某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市中院认为,应由朱某某自行承担合理损失的20%为宜,销售烟花的江某某、安徽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承担80%为宜。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不仅需要自己注意安全,还要选择在政府允许的区域、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点燃烟花后应及时撤退到安全地带,同时提醒观看的人群应与烟花燃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自身造成损害。儿童除不应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外,还应在成人陪同下在安全距离以外观看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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