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常见信访事项处理指引》来了 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省住建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常见信访事项处理指引》。 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常发生装修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物业企业服务未到期“不辞而别”、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等引发的投诉、上访事件。这些行为应承担什么后果?如何处理?由谁处理?《指引》给出了答案。 装修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处5-10万元罚款 承担后果及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处5-10万元罚款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承担后果及处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部门: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企业发现装修人违规装修不上报,处服务费2-3倍罚款 承担后果及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装修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否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处理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服务中止,物业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处1-10万元罚款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部门: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擅改阳台为卫生间厨房等,装修企业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承担后果及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处50-200元罚款 承担后果及处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损坏、砍伐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除赔偿,还可追刑责 承担后果及处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部门: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高空抛物:难以确定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承担后果及处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另外,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处理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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