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洁人员从26楼扔垃圾,砸中业主车辆 法院:构成高空抛物罪 从天而降的有可能不是好运和馅饼,而是烟头、瓶子、砖头……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颍州法院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向悬在人们“头顶上的危险”说不! 2021年8月11日,颍州区某小区物业发现一栋高层建筑楼顶有建筑垃圾堆放,为清除垃圾,物业公司安排两名保洁人员前去打扫。 由于建筑垃圾较多,保洁人员陈某某和朱某某合力用推车,一车一车送到楼下。就在收尾时,发现还有一些残留玻璃和碎石块,陈某某不想再多运送一趟,于是提议直接扔到楼下。朱某某当场提醒陈某某,楼层这么高,万一砸到人怎么办?陈某某看了看楼下,心存侥幸地说:“没事,这会没人路过,赶紧扔!”话刚落音,陈某某将一包垃圾从26楼扔了下去。 就在两人完工后回到物业办公室时,一名业主怒气冲冲地进来,要求查看监控,称车窗玻璃被一块石头砸中出现破损。监控中显示,一包垃圾从天而降,一块碎石子飞了出来,不偏不倚落在了一辆私家车上。 物业负责人询问陈某某和朱某某,是否是她们所为?两人矢口否认。业主遂报警,在警方的多方努力下,证实从天而降的碎石块就是顶楼的建筑垃圾。陈某某见状,只好承认了自己就是“肇事者”。 经调解,陈某某赔偿该业主车玻璃损失费500元,并取了谅解。 2022年11月14日,陈某某被颍州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陈某某十分不解,辩称自己已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且获得谅解,没有伤害到任何人,为何还要将她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列举了近年来高空抛物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阐释了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高空抛物罪的有关规定。最终,陈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颍州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致被害人车辆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赔偿以及谅解等情况,法院判决陈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 哪种情形下高空抛物构成犯罪? 阜阳市检察院一部副主任邵利云介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因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物品损坏的事件屡见不鲜。然而,仍有部分人员对高空抛物行为不以为然,认为“随手一抛”,不过是小事而已,只要不伤到人就无所谓。殊不知,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来说,情节严重与否,首先要看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抛掷重物、尖锐物等,而抛物高度具有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抛掷物品的高度越高、冲击力越大、破坏性越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越严重。 其次,看抛掷地点、时间。同种行为在不同地点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较大差别,如在公共场所抛掷物品造成的危害性远大于在偏远地区的同种行为。而案发时间与人流量紧密相连,如在节假日期间旅游景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最后,要看抛掷次数及危害后果。多次抛掷物品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且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更大。 就以本案来说,被告人陈某某从高空抛掷建筑垃圾,抛掷高度为26层高,从此高度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冲击力大、穿透力强,而且波及面积大,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的发生,且被告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随意性,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任性妄为。故综合考虑,认定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邵利云提醒,大家要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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